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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件申办须知
2023-04-20 00:25

一、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永久居民身份证

(一)适用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对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的有关要求如下:

1如申请人从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请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一并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因此,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身份证申请的同时,递交特区护照申请。

2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的规定,如不足18岁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满18岁之日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持证人本人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30天内,向登记主任报到,交回该身份证,并申请新的身份证。因此,驻外使领馆不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

(二)办理方式

居住在贝宁的香港特区居民径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

1请点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按入境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直接邮寄入境处。请留意,给入境处提交的现金汇票(Cashiers Check only),收款人请写:The Government of HKSAR。收费标准因护照页数和申请人年龄不同有所不同,请以入境处网站说明为准。

2、入境处将制作好的特区证件、收据、需申请人签字或按指纹的文书等寄给使馆

3、使馆在收到入境处寄来的护照后,将邮件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按邮件要求下载、打印签署邮件附件中的有关文件,携有关文件和打印出的使馆通知邮件到馆领取港照。

4、在收到新证前,请勿购买机票安排国际旅行。如个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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