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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2022-08-24 16:13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二)双方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三)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四)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五)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红色背景);

  (六)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七)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八)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九)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均无配偶;

  3.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5.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离婚登记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四)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六)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居留证明和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表申请书》;

  (八)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九)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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