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服务
调整离婚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
2022-08-24 16:16

  根据202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驻贝宁使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调整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当事人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我馆申请协议离婚;  

  (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办理程序  

  (一)初审:当事人双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居留证明(如有)和我馆颁发的结婚证,领事官员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  

  (二)离婚冷静期:我馆收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之日起30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坚持离婚的,应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居留证明(如有);  

  2、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未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我馆颁发的结婚证件。  

  上述规定自202111日起实施。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