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办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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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16:25 |
中国驻贝宁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公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
(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我馆主要受理旅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我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国籍公证、指纹公证、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签名等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2、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4、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在贝合法长期居留证件原件(原件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如居留卡、长期签证等
4、 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5、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注意: 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等时,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申请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 在办理委托书等公证时,当事人在委托书等“证件号码”栏内应填写护照号码。如当事人确有需要填写国内身份证号码,请提交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并在“委托事项”中个人姓名后添加备注(如:本人张三,身份证号码***,现委托……)。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办理为二或三个工作日。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我馆不予办理公证。
(二)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金融事务公证等
我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我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
(五)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委托办理领取房产证、房产入住手续、物业管理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仍可受理)。根据上述原则,对于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驻外使领馆亦不予办理。
(六)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驻外使领馆不予办理。
对于以上我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已将国内出具的证书带至国外的,应根据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办理。 |